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蠡县**镇**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淘宝网上利用多个不同的淘宝账号,大量多次以在同一淘宝网店购买双份商品后,用已经退货的同一个退货单号虚假退货的方式,骗取退货款,共计人民币23249.35元,其中既遂人民币19103.15元,未遂人民币4146.2元。以及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彦涛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