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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111959********,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户籍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号,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18日至2019年9月18日、自2019年11月2日至2019年12月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18日、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份,在洛龙区**镇**村拆迁安置申报住房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为多申报安置房的面积,使用两张假的《医学出生证明》和其儿子张某乙的假《离婚证》,多申报11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其中60平方米的安置价和50平方米成本价)。2018年6月26日,张某甲家人缴纳所申报房屋预付房款33.75万元(其中包括虚报的110平方米的房款76900元)后,于2018年10月份领取了两套120平方的安置房和两套90平方的安置房。2018年11月29日,张某甲将多领取的11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退还给**村委会(退还**组团一套房号为**的9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房号为**的90平方米房屋其中的20平方米)。经洛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骗取的房屋价值310240.00元。扣除已交房款76900元,实际诈骗金额为233,3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史某某、冯某某、张某乙、高某某、黄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医学出生证明、离婚证、住房安置申请表、住房申报核查表、挑房序号申报户型预交款明细表等;4.价格认定结论书;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退房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燕 王书凯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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