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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张某某诈骗案)

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91965********,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乡**村**组,系农民, 2018年6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9月7日因患*****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3日早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来到事先踩好的大荔县官池镇新党村二组被害人王某甲家中,谎称其“三爸”有一女儿,现需找一名男子成家,如果双方见面后愿意,男方要给女方买一身衣服。被害人王某甲同意见面后,被告人张某甲以见面为由将被害人王某甲骗至澄城县县医院东门口,准备实施诈骗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2、2015年7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窜至合阳县新池镇行家庄村被害人王某某家中,谎称其“三爸”有一女儿,丈夫触电身亡,母亲去世,父亲患***,现需找一名男子成家,如果双方见面后愿意,男方要给女方买一身衣服。被害人王某某同意见面后,被告人张某甲以见面为由将被害人王某某骗至澄城县医院东门口,以给女方父亲买药所带现金不足为由,以借钱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1600元。

3、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窜至大荔县安仁镇东古村四组被害人李某甲家中,采取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李某甲骗至澄城县医院东门口,以借钱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现金1100元。

4、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窜至大荔县韦林镇马坊村三组被害人郭某甲家中,采取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郭某甲骗至澄城县医院东门口,以借钱为名,骗取被害人郭某甲现金1300元。

5、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窜至合阳县知堡乡南知堡村三组被害人李某乙家中,采取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李某乙骗至澄城县医院东门口,以借钱为名,骗取李被害人李某乙现金810元。

6、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窜至大荔县城关镇王寨村四组被害人赵某甲家中,采取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赵某甲骗至澄城县医院东门口,以借钱为名,骗取被害人赵某甲现金1700元。

7、2016年7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窜至合阳县新池镇沟地后巷06号被害人张某乙家中,采取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某乙骗至澄城县医院东门口,以借钱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现金1350元。

8、2016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窜至合阳县防虏寨乡北永宁村五组被害人李某丙家中,采取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李某丙骗至澄城县医院东门口,以借钱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丙现金810元。

9、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来窜至澄城县赵庄镇白家河村四组被害人姚某某家中,采取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姚某某骗至澄城县医院东门口,以借钱为名,骗取被害人姚某某现金2000元。

10、2016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窜至大荔县两宜镇东高明村四组被害人吴某某家中,采取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吴某某骗至澄城县医院东门口,以借钱为名,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现金1300元。

11、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窜至白水县雷村乡武家河村三组被害人安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安某某骗至澄城县医院东门口,以打电话为名,骗取被害人安某某“OPPO R9”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为1980元)。

12、2017年6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澄城县赵庄镇车盖村三组被害人王某丙家中,采取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王某丙骗至澄城县医院东门口,以借钱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丙现金2000元。

13、2017年7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澄城县王庄镇刘家洼村二组被害人刘某甲家中,采取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刘某甲骗至澄城县县医院东门口,以借钱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甲现金1100元。

14、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窜至白水县北塬乡悦耳村六组被害人刘某乙家中,采取同样的手段,将刘某乙骗至澄城县医院东门口,以借钱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乙现金1100元。

15、 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窜至蒲城县洛滨镇避难堡村二组被害人陈某某家中,采取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陈某某骗至澄城县医院东门口,以借钱为名,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现金2200元。

16、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窜至合阳县黑池镇豆庄村后巷31号被害人唐某某家中,采取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唐某某骗至澄城县医院东门口,以借钱为名,骗取被害人唐某某现金1900元。

 17、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窜至蒲城县孙镇南苑塬头村一组被害人段某某家中,采取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段某某骗至澄城县医院东门口,以借钱为名,骗取被害人段某某现金2700元。

18、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窜至黄龙县石堡镇梁家河行政村店子河村26号副1号被害人石某某家中,采取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石某某骗至澄城县医院东门口,以借钱为名,骗取被害人石某某现金1200元。

19、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窜至合阳县金峪镇方寨村12组被害人魏某某家中,采取同样的手段,将魏某某骗至澄城县医院东门口,以借钱为名,骗取被害人魏某某现金2000元。

20、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窜至蒲城县永丰镇东堡村二组被害人郭某乙家中,采取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郭某乙骗至澄城县医院东门口,以借钱为名,骗取被害人郭某乙现金3200元。

21、2018年2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窜至大荔县冯村镇党川村四组374号被害人王某戊家中,采取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王某戊骗至澄城县医院东门口,以借钱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戊现金2800元。

22、2018年2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窜至合阳县甘井镇邢庄村三组031号被害人冯某甲家中,采取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冯某甲骗至澄城县医院东门口,以借钱为名,骗取被害人冯某甲现金1900元。

23、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澄城县韦庄镇北棘茨村十组被害人田某某家中,采取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田某某骗至澄城县医院东门口,以借钱为名,骗取被害人田某某现金1200元。

24、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窜至蒲城县洛滨镇坡底村三组被害人申某某家中,采取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申某某骗至澄城县医院东门口,以借钱为名,骗取被害人申某某现金550元。

25、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窜至大荔县高明镇平罗朱村三组被害人谢某某家中,采取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谢某某骗至澄城县医院东门口,以借钱为名,骗取被害人谢某某现金1400元。

26、2018年4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澄城县冯原镇贺家河村四组被害人王某己家中,采取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王某己骗至澄城县医院东门被害人口,以借钱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己现金1200元。

27、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澄城县安里镇南尧村一组被害人赵某某家中,采取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赵某某骗至澄城县医院东门口,以借钱为名,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现金19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作案27次共骗取被害人现金40320元,骗取“OPPO R9”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为1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介绍婚姻为由,多次从被害人骗取现金40320元,骗取OPPO R9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为19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红梅

2019年12月30日

附:1. 案卷3册;

2. 起诉书10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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