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澧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7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冒充澧县**中学、澧县**学校的老师及澧县教育局工作人员,以介绍学生进澧县**学校读书等名义,诈骗龚某某、何某英、彭某某、曹某某、皮某芳、李某皓、李某某、吴某某等人的现金共计151515元,“和天下”牌香烟5条(价值4650)、“舍得”牌白酒2瓶(价值760)。案发后香烟和白酒被追回,所得现金被张某某挥霍一空。具体如下:
1、2020年6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冒充澧县教育局工作人员,以给被害人龚某某介绍销售学生运动鞋给石门县“**中学”,需缴纳保证金20000元和送礼为由,骗得龚某某现金7700元、“和天下”牌香烟5条(价值4650)、“舍得”牌白酒2瓶(价值760);
2、2020年6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冒充澧县教育局工作人员,以介绍被害人何某英孩子进澧县**学校读书的名义,骗得何某英现金9500元;
3、2020年6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实验幼儿园教师编制为由,骗取被害人彭某某现金52760元;
4、2020年6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冒充澧县教育局工作人员,以介绍被害人曹某某孩子进澧县**学校读书的名义,骗得曹某某现金12550元;
5、2020年7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冒充澧县教育局工作人员,以介绍被害人皮谋芳孩子进澧县**学校读书的名义,骗得皮某芳现金12550元;
6、2020年7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冒充澧县教育局工作人员,以介绍被害人李某皓孩子进澧县**学校读书的名义,二次骗得李某皓现金13000元;
7、2020年7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冒充澧县教育局工作人员,以给学校供应安全帽和红领巾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10000元;
8、2020年7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冒充澧县教育局工作人员,以介绍被害人皮某某孩子进澧县**学校读书的名义,二次骗得皮某某现金13455元;
9、2020年7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冒充澧县教育局工作人员,以承包澧县*中商店和食堂需缴纳保证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吴某某现金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璐璐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侦查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文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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