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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会宁县********号,务工,无前科。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上认识岷县**镇**村村民王某某后,从2020年4月20日至5月19日,以和王某某谈对象结婚为名,以购买衣服、给家人买东西、学驾驶证等理由向王某某要钱,王某某先后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某转账18笔,共计14489元;期间其还向王某某索要一部手机,2020年5月6日张某某让其男朋友孙某某冒充其表哥,约王某某在陇西县见面时,王某某为张某某购买了一部黑色华为P30手机,价值3000元。后张某某停用自己使用的手机号并删除王某某的微信。王某某报案后,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将所骗取的14489元及手机退还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截图、手机购机票据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积极退还骗取的财物,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燕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住甘肃省会宁县**乡**村**社**号,联系电话:19189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6页。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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