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刘某某,内蒙古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3日,朱某某通过朋友李林介绍与张某某结识,同年3月25日,朱某某让张某某收购一车玉米,价值83190元,张某某按期将粮食交给朱某某得到朱某某的信任,并与朱某某约定3月26日再拉一车粮,3月26日,张某某以粮库出粮需先缴纳粮款为由,让朱某某汇款,由于前一天有合作,并承诺中午就能到白城市火车站取粮装车,朱某某在未收到粮食的情况下,在白城市经开区吉鹤苑的住址通过手机银行给张某某汇粮款227108元,后张某某将钱款取出并向山东方向逃离,在逃跑过程中,张某某在赤峰市进行网络赌博,将诈骗全款全部挥霍,被害人实际损失143900元
2、2019年3月份,张某某找其朋友于某某合伙收粮,于某某当场未同意,后于某某电话联系张德林,询问张某某具体情况,张某某让于某某先给其打钱,并称下午就去收粮,2019年3月26日上午,于某某与其妹妹李某某在洮南市农业银行给张某某转账共200,000元,后于某某接到张某某电话称收到粮款,并称当日下午就去收粮,2019年3月26日下午,于某某联系不上张某某,张某某交代其未用于某某的钱用来收粮,而是用于赌博挥霍。
3、2019年2月27日,张某某在洮南市安定镇柳某某处拉三车粮,张某某未付现金,并签了一张34万元欠条,后张某某陆续在柳某某处拉粮,2019年2月27日至3月16日期间,张某某在柳春鹤粮库共计拉11车玉米,总重约770吨左右,金额共计约120万元,拉粮期间,张某某多次承诺柳某某拉完这次粮,下次再拉粮就一次性结清,骗取柳某某信任。张某某陆续汇给柳某某粮款约90多万元,现差约140多吨重的玉米款未付清,价值260,000元人民币。
4、2019年3月23日至3月25日之间,张某某在洮南市安定镇宋某某处拉玉米,并且在每次拉粮后都承诺宋某某拉下车粮时一起付清,由于宋某某和张某某是朋友关系,于是同意张某某在其粮库拉三车玉米,共计160多吨,2019年3月26日,张某某让大车司机到宋某某处继续拉粮,宋某某未让其装车,后联系不上张某某,宋某某损失粮款共计280,000余元人民币。
5、2016年8月份,尚某某在石家庄藁城区梅花镇通过朋友与张某某结识,张某某称可以帮助其在东北收粮食,2016年8月22日下午,尚某某用手机银行给张某某转账4万元用来收购粮食,后张某某未用该4万元收购粮食,并且未将钱还给尚某某,尚某某损失金额4万元人民币。
张某某对朱某某、于某某、柳某某、宋某某、尚某某等人进行诈骗金额共计923,900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局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大车两台。
2.书证:
(1)抓获经过, 2019年4月18日22时50分许在山东淄博一宾馆将其抓获;
(2)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信息清单;
(3欠据,收购结算票据,出库单,车辆买卖合同,和解协议书。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潘某某、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于某某、宋某某、柳某某、尚某某陈述。;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收粮不给款或收款不收粮等手段,骗取朱某某、于某某、柳某某、宋某某、尚某某等粮食款,款到手后用于赌博还债等。尚有923,900余元至今无法返还。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梁某某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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