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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普通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0********243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住珲春市**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江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份,在吉林省珲春市圈河口岸附近结识了到珲春市购买羊肉的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自称是从事贸易业务,王某某称欲购买羊肉,二人互相留下联系方式后,2019年8月中旬,张某某联系王某某称能从朝鲜走私羊肉到国内,随后王某某邀请张某某到其位于白山市浑江区的屠宰场学习屠杀羊肉过程,2019年9月2日王某某与其合伙人刘某某到吉林省珲春市与张某某洽谈购买羊肉事宜,张某某先将王某某、刘某某带到其前妻李某某经营的粮店内,谎称为其公司办公地点,将其注册但并未实际运营的吉林省**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拿给二人观看,后又将二人带到不是其实际居住的,其前妻李某某家中,使二人产生其有经济能力的错觉。张某某称王某某需先行支付25万元购买羊肉款,2019年9月3日,王某某与刘某某返回家中后,王某某通过其合伙人刘某某在江源区的住处转账到张某某建设银行卡中购羊款25万元,之后多次催张某某发羊肉,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并将与王某某的联系电话停机,张某某将25万元购羊款用于偿还个人贷款、被司法扣划和个人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江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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