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31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号。因犯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0月9日复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张某某自称刘欣与孙某某交往。2015年3月,在得知孙某某欲购买商品房时,谎称其租住周务农的西安市临潼区人民西路银顶今城3幢1单元10302室房屋系自己所有,可以低价转让给孙某某。并以装修其他房屋之名多次向孙某某借款,借款数额将冲抵购房款。孙某某信以为真,先后三次向朋友董某某借款20000元人民币交给张某某,又将自己16000元人民币交给张某某。之后张某某还以为孙某某谋求经济适用房名额为由骗取孙某某1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扣押清单、收条、借条;

6、刑事判决书;

7、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系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没有判决的罪行,应当与原判罪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婧

2019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