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洋县**镇**村**组**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经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路某某(女,1987年出生),得知路某某有意购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五路环球贸易中心商铺,张某某便谎称其是该商铺开发商西安新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龙公司)员工,可以给路某某买到优惠商铺并人拿来商铺图纸让路某某选房,选房之后收取路某某定金及首付款共计117000元,随后张某某伪造了新宝龙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向路某某出具了收款收据、商铺预定及预定期内租金补助协议。2017年12月份,张某某按照协议的约定向路某某支付每年17000元的租金补贴款项,2018年12月路某某因没有收到该租金补贴款而多次向张某某催要,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19年3月份路某某向新宝龙公司核实后发现商铺预定及预定期内租金补助协议系伪造,张某某也非该公司员工,在找张某某退还购房款未果后于2019年5月25日报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同年7月17日张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1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商铺预定协议等书证;
3.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4.印文鉴定意见书;
5.被害人陈述;
6.证人证言;
7.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隐瞒真相、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芳娟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贰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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