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0219******6829,户籍所在地渭南市临渭区,住西安市先锋二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西安市辛家庙批发市场认识被害人李某某,二人互加微信好友。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先后以办理廉租房、贫困补助、购买二手车等名义骗取李某某共计49760元人民币。
2019年4月4日,李某某至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武屯派出所报案。11月1日至7日,张某某陆续将所骗款额全部退还李某某,并于11月25日至武屯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收条等;
2.证人王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微信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李静
检察官助理:翁瑜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西安市先锋二路******;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