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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二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通过QQ认识陆某某,在聊天时虚构自己叫“田悠然”在吉林市工商局上班并将他人照片发给陆某某,取得好感后二人发展为恋爱关系。此后,被告人张某甲编造各种理由多次向陆某某借款84200元。当陆某某发现可能被诈骗并向张某甲讨要钱款时,张某甲又用另外一个QQ号码假扮自己是张某甲的哥哥并编造由他偿还欠款继续蒙骗陆某某,后陆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现张某甲已将赃款返还陆某某,并得到陆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3.​ 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4.​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银行卡交易清单、微信聊天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国妍

检察官助理:闫承丞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九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和起诉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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