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xxxxxxxx13,汉族,初中文化,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商业中心某区某号楼xxxx室。 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张某某,在交往过程中,张某某自称离异单身、父母双亡,以团级干部转业、在陕西省政府享受处级干部待遇的虚假身份取得李某的信任后,李某和其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同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以交纳工程保证金为由向李某借款50000元,后用李某的信用卡透支21000元,共计71000元。同年8月中旬后,张某某将李某拉黑并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明细清单等;证人证言:证人岳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已婚的状态,虚构自己是团级干部转业、在陕西省政府工作等虚假身份骗取李某的好感,通过确定男女朋友关系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凌
检察官助理:李媛媛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屯留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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