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公诉刑诉〔2017〕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21957********,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5日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伙同袁某某(另案处理)预谋以给高某某介绍对象为由骗取钱财。经卞某某介绍,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和被害人张某甲及袁某某、卞某某在汉中市城固县见面,商谈相亲事宜,并一行5人来到陇县东南镇牙科村张某甲家中,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和袁某某以把高某某介绍给张某甲,收取彩礼钱、见面礼、路费为由,骗取张某甲21800元,被害人张某甲还向介绍人卞某某支付了500元路费。后张某某、袁某某携款离开陇县,高某某留在张某甲家中并按事前约定伺机逃跑,因张某甲家人对其看管较紧,无法脱身,高某某于2016年11月20日电话报警。破案后,追回赃款220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范玮
2017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陇县看守所,高某某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11册,光盘4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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