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30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找到崔某某(已判决)通过雇佣小儿麻痹病患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审核,获得病退资格,于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间非法获取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社保基金人民币316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金交款单、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鉴定结论通知单、退休证等;
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高欣
(院印)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于居住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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