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张某某,性别: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东方市**镇**路**巷**号。2020年8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全民K歌”网站直播间内发布充200元购买30000个充值币的虚假信息,后通过QQ聊天(账号:4********,昵称“全民K歌充值吖吖”)将被害人王某某诱导至虚假交易网站“微爱购商城”注册,并先后充值6000元,其后继续诱导王某某充值4600元未遂。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在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琼西路西五十三巷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王某某的民生银行卡账单证实,2020年3月31日下午,其在上网时在“全民K歌”网站上看到有人在直播间表示可以充200元购买30000个充值币,其遂联系对方并添加QQ好友,并在对方引导下在“微爱购商城”内注册并先后充值6000元。后对方要求再充值4600元,其觉得事有蹊跷,遂报案。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被抓获归案。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手机诈骗、聊天记录、虚假网站截图证实,其于2020年3月底在“全民K歌”直播平台上发布虚假交易广告。后有人留言要买,其将对方引导虚假交易网站“微爱购商城”操作注册,并先后充值6000元,其本人从中获益42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礼珺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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