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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三部刑诉〔2020〕7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队**号,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室。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公安刑事拘留,同月29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7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李某某。后被告人张某某虚构能帮助其拦截网贷平台催款电话、提高借款平台信用额度、帮其追讨债务等事由,累计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三万余元(以下币种同),后被告人张某某失联。经查涉案钱款均已被被告人张某某化用。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浙江省嘉兴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李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涉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多种事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并累计骗得被害人三万余元的事实。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某处查扣涉案手机一部。

3.涉案账户资金情况,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诈骗钱款的具体数额。

4.谅解材料,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已经退赔被害人李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5.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经过。

6.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其能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猛猛的家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检察官助理:尹波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本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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