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8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至同年8月2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东阳市江北街道革成村其经营的永乐超市内,虚构其有关系可以将外地户籍人员子女安排进本市江北街道的学校就学,以送礼、跑关系为名,从被害人王某某、张某乙、李某甲、黄某某、钟某某、李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4.9万元用于超市经营、个人开支。
2020年8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辩认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陶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张某乙、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某某和辩解;
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宇翔、郑晓丹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51*******。
2.检察内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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