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区,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镇**小区**号车库,因涉嫌诈骗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乌某某将**花苑**号楼**号车库顶账给自己,并伪造与前夫吉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和8000元的两公积金收据,给被害人徐某某出售**花苑**号楼**号车库为由骗取徐某某7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审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丽 丽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于其住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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