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9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昆明市东川区**街道**路**号**幢**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上冒充女子身份及女子姐夫身份与被害人潘某某聊天,以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潘某某68420元、在微信上冒充女子身份与被害人王某某聊天,骗取王某某1850.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封存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截图、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勘验、辨认笔录、照片;等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宏伟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联系电话:1588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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