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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48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村民委员会****号,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小区****单元**号,工作单位:无。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利用网络聊天软件,虚构姓名、使用女儿照片,以恋爱为名骗取被害人杜某某的信任。随后被告人张某某虚构自己或家人生病等理由向杜某某借款,骗取杜某某60300元,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曼玲

检察官助理:曾宽能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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