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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大道****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害人宋某某通过微信好友“梦里水乡”在其推荐的数字货币商品交易app平台注册会员。在 “梦里水乡”推荐下,宋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9月14日、9月17日、9月26日四次通过该平台支付169990.85元购买该平台产品“法币”。其中,被害人宋某某在2019年9月26日转入高某某农行账户(尾号5979银行卡)的19997.88元钱款,经由安某某、彭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转入被告人张某某的银行账户内并被其支取。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提前购买了高某某等人银行卡,并掌握银行卡的用户名、密码、网银U盾等详细信息,使用上述银行卡多次互相转账。2019年10月7日,宋某某发现该平台网站无法正常打开、无法联系平台客服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流水明细、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聊天记录;2.电子数据;3.被害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小波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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