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大道**巷**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湾**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害人宋某某通过微信好友“梦里水乡”在其推荐的数字货币商品交易app平台注册会员。在 “梦里水乡”推荐下,宋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9月14日、9月17日、9月26日四次通过该平台支付169990.85元购买该平台产品“法币”。其中,被害人宋某某在2019年9月26日转入高某某农行账户(尾号5979银行卡)的19997.88元钱款,经由安某某、彭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转入被告人张某某的银行账户内并被其支取。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提前购买了高某某等人银行卡,并掌握银行卡的用户名、密码、网银U盾等详细信息,使用上述银行卡多次互相转账。2019年10月7日,宋某某发现该平台网站无法正常打开、无法联系平台客服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流水明细、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聊天记录;2.电子数据;3.被害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小波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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