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3********,户籍地及住址一致,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30日,被害人邓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协商,由张某某帮助邓某某向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购30吨桉树肥料,货款共计75900元。张某某因生意失败欠下巨额债务,便向邓某某谎称需要60000元作为前期货款,邓某某同意后将货款合共人民币60000元转至张某某银行卡,户名:张某某,卡号:62284611480********)。得手后,被告人张某某便与被害人邓某某断绝联系,将该笔款项其中50000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剩余10000元用于自己个人花费。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到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同日,张某某与邓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某赔偿邓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75000元,并取得了邓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微信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合共人民币6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主动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戈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7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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