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委会**队**号。2020年4月10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为归还陈某某的欠款,2020年2月21日,通过微信群“AAA猪满满”获知被害人王某某有生猪出售,后添加被害人的微信,使用虚假的“梁某某”的身份信息与被害人王某某约定以人民币每斤约21元的单价购买一批生猪,总价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并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1万元的定金,后将该批生猪以人民币每斤19.6元的低价转卖给陈某某,最终该批生猪被转卖至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屠宰场。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陈某某利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人民币20万元的货款给被害人王某某,剩余款项用来抵扣陈某某的欠款,后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卢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包琳琳
检察官助理 余海霞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清单》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证人名单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一批,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