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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6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网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捕前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小区**栋**号。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 日至2020年10 月12 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某在闲鱼网展示玩具图片并聊天中向买家描述某款玩具重量、材质、新旧程度,有无编码、有无原装盒子、有无包装,是否为展品、限量、绝版、纪念款、地域限定,价格、货物所在地(国内国外)、是否现货等细节,在被害人确定购买后,被告人张某某未发货却给被害人发送标有付款数额的链接,先让被害人点击确认收货并支付货款,后张某某编造订货、发货、无法送货等事由,隐瞒未订货也未发货的真相,用上述方式交易44笔,诈骗了11名被害人钱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12日到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闲鱼网站以出售玩具为名,诈骗被害人温某某125700元。

2、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闲鱼网站以出售玩具为名,诈骗被害人陈某某6400元。

3、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闲鱼网站以出售玩具为名,诈骗被害人钱某某 500元。

4、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闲鱼网站以出售玩具为名,诈骗被害人颜某某400元。

5、 2020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以出售手办为名,诈骗被害人郭某某1790元。

6、 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闲鱼网站、微信以出售玩具为名,诈骗被害人曹某某2260元。

7、 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闲鱼网站以出售玩具为名,诈骗被害人段某某2600元。

8、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闲鱼网站以出售玩具为名,诈骗被害人段某某500元。

9、 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闲鱼网站以出售手办为名,诈骗被害人陈某某600元。

10、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闲鱼网站以出售手办为名,诈骗被害人童某某1900元。

11、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闲鱼网站以出售玩具为名,诈骗被害人程某某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已退还11名被害人全部被骗钱款,取得11名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证实被害人温某某、陈甲某、钱某某、颜某某、郭某某、曹某某、段某甲、段某乙、陈乙某、童某某、程某某在因购买玩具被被告人张某某诈骗并付款的事实经过。

2、书证到案经证实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小区**号楼**号家中,被内蒙古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少先路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的事实。

3、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4、书证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温雅茹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5、微信、淘宝、闲鱼等软件上的聊天记录截图、交易转账截图证实11名被害人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玩具进行交易的事情经过。

6、书证银行流水、对账单证实被害人温某某、颜某某、段某某给被告人张某某转账的的事实。

7、书证银行回执、客户回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母亲张某某某给11名被害人通过建设银行转账,退还被骗钱款的事实。

8、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在闲鱼网站、微信编造出售玩具的虚假事实,诈骗被害人温某某、陈某甲、钱某某、颜某某、郭某某、曹某某、段某甲、段某乙、陈某乙、童某某、程某某等11人143550元的事实经过。

9、书证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倩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积极赔偿11名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悔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春芝

20207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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