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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白检诉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住包头市**街坊**栋**号,个体职业,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5日被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9月12日; 2019年9月18日经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翌日被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白云鄂博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初,被害人周某某和张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聊天认识,被告人张某某得知被害人周某某想为孩子办理到包头市景开中学读初中的愿望后,承诺自己可以帮助办理,但需要2万元钱。被害人周某某表示同意。2018年2月5日、2月11日被害人分两次共向张某某提供的“冯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卡转账20000元。2018年6月,周某某孩子未被包头市景开中学录取,周某某多次要求张某某退钱,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托,陆续退还周某某17000元。余3000元拒绝退还。再无法联系到被告人张某某。

2018年8月初,被害人梁某某的丈夫赵某某通过证人郭某某得知被告人张某某能办理高速公路交警工作,并介绍被害人梁某某和其丈夫赵某某认识了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承诺给被害人梁某某小孩办理高速公路交警工作,但需要250000元。梁某某表示同意办后,张某某要求梁某某先支付部分办事费款,在2018年8月22日至2018年9月8日间,梁某某共向张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转账190000元。2019年1月,张某某告诉梁某某,她孩子的工作已经办理妥当,要求梁某某支付尾款。梁某某于2019年1月20日向张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转账60000元。为防止被骗被害人与被告人签订了“协议”,被告人出具了250000元的收据。此后,梁某某孩子高速交警工作并没有办成。梁某某要求张某某退款,张某某向梁某某退还22300元。其余227700元款项,非法占有,拒绝退还。

2018年8月初,被害人褚某某通过证人郭某某认识了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承诺可以为其小孩办理高速公路交警工作,但需要花费250000元。褚某某表示同意。张某某要求褚某某先支付部分办理费用,褚某某在2018年8月8日向张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转账150000元。后张某某在2018年9月4日、2018年11月26日再次要求褚某某支付办理费用,褚某某又向张某某转账52000元。2019年1月,张某某告诉褚某某,孩子的工作已经办理妥当,要求褚某某支付剩余办事款。褚某某于2019年1月21日,向张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转账48000元。以上共计250000元。后褚某某小孩并未办成高速交警工作。张某某拒绝退款。

2018年10月,被害人刘某某与证人郭某某聊天中得知被告人张某某可以为其孩子办理去包头市景开中学上学的事,但需要花费50000元。后刘某某先行通过郭某某向张某某支付5000元。2019年7月29日,张某某告诉刘某某可以为其孩子办理在包头市景开中学上学,要求刘某某支付45000元。随后刘某某使用徐某某的银行卡给张某某的建设银行卡转账45000元。后刘某某孩子未能被景开中学录取,张某某向刘某某退还了30500元,其余19500元拒绝退还。

2019年1月24日,被害人贺某某问被告人张某某,能否帮其孩子办理去包头市景开中学上学的事情,张某某承诺可以办理,但需要50000元。贺某某在2019年1月26日将50000元转入张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中,后贺某某孩子未能被包头市景开中学录取,被告人张某某拒绝退款,无法联系。

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承诺为被害人赵某某孩子安排包头市昆区小学老师的工作,需要10万元。2019年4月23日赵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向被告人张某某转账30000元,2019年4月29日赵某某通过支付宝给张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转账20000元。后赵某某孩子在昆区小学工作未果,被害人要求退款,被告人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退款。

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承诺能给被害人夏某某孩子转学到包头市景开中学读书,但需要花钱。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5月30日间,夏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分5次共给被告人张某某转款36380元。后夏某某孩子未能转学到包头市景开中学读书。张某某向夏某某退还了20000元,其余16380元拒绝退还。

2019年5月上旬,被告人张某某承诺能给被害人田某某小孩办理在包头市回族中学读书,但需要65000元。2019年5月13日,被害人田某某在包头市“为一商厦”三楼“车轱辘”女装店内将65000元办事的现金交给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随即给被害人田某某出具收据。后田某某孩子未能在包头市回族中学读书,遂要求退款。但被告人的手机长期处于关机状态,多次发微信也拒绝回复,拒绝退款。

2019年5月,被害人妥某某想要被告人张某某帮其朋友的孩子从达茂旗百灵庙第二中学转学至包头市第五中学,张某某承诺可以办理。2019年5月19日,被害人妥某某通过手机微信给张某某转账25000元。后该孩子未能转学至包头市第五中学。

2019年8月,妥某某让张某某帮其另一朋友的孩子从白云区铁矿第二小学转学至包钢第二小学,张某某承诺可以办理,2019年8月31日,妥某某通过微信向张某某转账20000元。后该小孩未能转学至包钢第二小学。此后,妥某某给张某某多次打电话,均无法联系到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张某某身份信息;(2)2019年8月14日被害人梁某某提供的六张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条:打印时间:2018年8月22日,收款人:张某某,转账汇款金额:30000元;打印时间:2018年8月28日,收款人:张某某,转账汇款金额:120000元;打印时间:2018年9月3日,收款人:张某某,转账汇款金额:15000元;打印时间:2018年9月8日,收款人:张某某,转账汇款金额:25000元;打印时间:2019年1月20日,收款人:张某某,转账汇款金额:60000元; 2019年8月14日,被害人梁某某提供的“合同协议书”——甲方张某某给乙方赵某某儿子找工作,甲方跟乙方商议在一年半以后必须有编制,如果没有编制,钱全部退还。甲方签字:张某某;乙方签字:赵某某;时间:2018.9.7; 2019年8月14日,被害人梁某某提供的“收据”一张,今收到赵某某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事没有办成,钱全部退还,身份证号:150221196903082928;收款人张某某,时间2018.9.7及被害人梁某某工商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梁某某给被告人办事款共计25万元;(3)2019年9月9日,被害人田某某提供的“收条”一张——“现委托张某某办理孙梓怡我女儿入学高中就读回中事宜,若办理不成将钱如数退回,现给张某某65000元交到手上办理此事,收款人:张某某;交款人:田某某”。证明被害人田某某给被告人办事款6.5万元(4)2019年9月9日,被害人贺某某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条,汇款人姓名,贺某某,收款人姓名,张某某;汇款金额:50000元;2019年9月9日,被害人贺某某提供的“收条”一张, “今收到贺某某代办入学景开费用伍万元(含第一学期入学时学校所收各项费用,不含伙食卡充值费;收款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时间2019.2.2)。证明被害人贺某某给被告人办事款5万元(5)2019年9月9日被害人妥某某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图及微信信息给张某某的微信转账和收款情况。证明被害人妥某某给被告人(微信名“匪妹”)转账4.5万元;(6)2019年9月10日被害人刘某某提供的借用户名徐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清单。证明给被告人4.5万元办事款;(7)2019年10月25日被害人褚某某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清单4张及“合同协议书”、“收据”。证明被害人褚某某给被告人转账办事款25万元;(8)2019年10月29日,被害人周某某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清单4张及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清单。证明被害人周某某给被告人提供的户名冯某某工商银行转办事款20000元;(9)2019年10月29日,被害人夏某某手机微信转账记录书证1张、及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清单2张。证明被害人夏某某给被告人转账3.638万元(10)被害人赵某某提供的微信转账、工商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被害人给被告人转账办事款共计5万元(11)被告人张某某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证明与上述被害人转账相印证。

2.证人贾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田某某、贺某某、妥某某、刘某某、褚某某、周某某、夏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被害人周某某、夏某某、赵某某给被告人张某某手机微信转账记录的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能力给被害人小孩转重点中学读书、安排正式工作的事实,非法占有9名被害人共计727100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店铺进货等,拒绝退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进英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侦查机关光盘拾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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