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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镇**街**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身体原因于同年8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29日至10月29日,自2019年12月12日至12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16日至9月29日,自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12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上冒充某某歌剧舞剧院首席舞者唐某某、某某歌舞团首席舞者朱某某,以看病、交房租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邵某甲在北京市东城区等地,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转账人民币40余万元,造成被害人邵某甲损失共计28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7月17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号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银行卡等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流水、扣押笔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腾讯公司提供的微信交易记录;5.其它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文滔
代理检察员:  王承轩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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