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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102241970********,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号院**号楼**单元**号,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甲通过伪造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离婚协议等材料,将不属于其名下的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7号院4号楼1单元1103室、10号院6号楼1单元601室和10号院11号楼1单元602室等七套房产出售给他人。其间,被告人张某甲分别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50万元、被害人林某某红人民币62.9万元、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55万元、被害人郝某某人民币156万元、被害人李某某乐人民币77万元、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77万元、被害人马某某47人民币万元、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8万元以及被害人吕某某彦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月15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唐某某、郝某某等10人的陈述;3.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正本复印件)、伪造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离婚协议(正本复印件)、伪造的离婚协议、转账截图等书证;4.张某甲与梁某某的笔迹鉴定意见;5.受案登记表、立案报告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军

检察官助理:王祥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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