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吉林省**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环城乡**村**屯**组,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单元**室**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编造需要借款还信用卡的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肖某某(男,36岁)人民币10000元,后用于赌博。
202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编造其啤酒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虚假理由,共计骗取被害人雷某某(女,31岁)人民币680000余元,后用于赌博。
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编造其母亲开养鸡场购买饲料需要借款的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潘某某(男,30岁)人民币5000元,后用于赌博。
2020年4月25日至4月26日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编造其啤酒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男,35岁)人民币28000元,后用于赌博。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编造帮战友还信用卡需要借款的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女,49岁)人民币5000元,后用于赌博。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借条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杜某某、单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赵某某、孙某某、肖某某、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数据光盘;9.其他材料:110接处警记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佳琦
检察官助理:孟 然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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