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1231986********,汉族,大专文化,南京**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镇**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犍为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某在QQ与微信上使用虚假身份,谎称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入银行账户帮助被害人纪某某拿回投资在某平台的资金,并借故索要好处费,骗得被害人纪某某于2019年8月4日在本市雨花台区向其转账人民币15000元。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已退赔了全部诈骗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明
检察官助理:田园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镇**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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