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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廉江市******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崇川区**汗蒸店**号房间内做足疗按摩。在此期间,张某某以“怕女友发现支付宝记录”、“玩的手机游戏提现需刷流水”,否则不好提现”等等为借口,骗取按摩师杨某某信任后,杨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张某某共计人民币21000元,张某某将钱全部用于了在手机上进行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和前科劣迹证明、被害人提供的支付宝和微信支付明细;

2.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扣押的手机;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提取的手机数据和手机截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晓俊

(院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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