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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2526196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区**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的母亲车某某(原博罗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职工)因病去世。同年6月份始,张某某故意隐瞒其车某某去世的信息,继续以车某某的名义,骗取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博罗分局通过“2019年度特定门诊批复函”年审,后持上述“批复函”在博罗县罗阳卫生院开具处方,再持处方到罗阳街道**路**药店开具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的药物自己服用,以此骗取医疗保险。经核算,至2019年12月份止,张某某共通过上述手段报销医药费人共计民币5403.6元。2020年6月2日,张某某接博罗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某已将骗取的钱款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李军伟

                              检察官助理 叶顺航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3192****;保证人陈某某,联系方式:15360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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