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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2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乡**村**号。2018年8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帮助李某某从河南省夏邑县烟草公司购买中华牌香烟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在合肥市新站区**小区**栋**室通过手机银行向张某某转账购烟款15000元,随后张将李某某联系方式拉黑。

2020年7月3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张某某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记录、银行流水、谅解书;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若璇

检察官助理:许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5574****;

2.案卷证据2册,补充材料3张;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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