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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区,住**小区**期,因涉嫌诈骗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扶余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为了在被害人王某某处骗取钱财,先是制作了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又对王某某谎称所借的钱款用于工程上,在王某某手中骗取人民币15万元,所得钱款被其赌博输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产证复印件、借据复印件、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采取提供虚假房产证作抵押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海山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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