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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71971********,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仪陇县人,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号,现住四川省彭州市阳镇**小区******,货车驾驶员。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0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经检察长批准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四川**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成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公司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承运**超市商品的配送业务,从四川定温配送中心(位于四川省彭州市阳镇)出发向**超市省内各指定区域门店配送货物。按照合同规定,成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按月向**公司支付运输费用,运输费用包含有人工成本、油料费、维修费、劳务费、设备费、保险、过路过桥费、税费、以及其他费等。

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将自己购买的一辆福田牌重型厢式货车(车牌照号为川A*****)挂靠在**公司,每月向**公司交纳人民币500元的挂靠费,**公司负责给张某某介绍**超市的运输业务。

201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大米、挂面等干货以及鸡翅、鸡大胸等冻货不能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费通行政策的情况下,通过在货车内混装非农产品假冒整车装载绿通鲜活农产品车辆的方式向广元市内4家**超市门店运输货物,共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39次涉案金额1506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静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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