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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7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厂家属院(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唐县**镇**村**号)。2020年12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聊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职业为个体,主要经营货运车辆运输,其实际所有车辆为:1、棕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鲁P****7;2、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鲁P****3;3、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鲁P****0;4、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鲁P****0;5、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鲁P****2;以上车辆均挂靠在山东省高唐县**运输有限公司。在经营车辆货运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购买虚假的跨区作业证等,在其货运车辆拉运新的农机具时,张某某将假的跨区作业证交给司机,在车辆出高速公路收费站时,向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跨区作业证、车牌、行驶证,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

一、棕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鲁P****7。

1、2020年7月22日,入口站河北省河北铺上站,出口站黑龙江省黑龙江英歌站,免交过路费金额人民币3,102元。

2、2020年8月22日,入口站河北省河北藁城东站,出口站黑龙江省黑龙江英歌站,免交过路费金额人民币3,010元。

3、2020年9月9日,入口站河北省河北铺上站,出口站黑龙江省黑龙江英歌站,免交过路费金额人民币3,477元。

二、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鲁P****3。

1、2020年8月13日,入口站河北省河北藁城东站,出口站黑龙江省黑龙江英歌站,免交过路费金额人民币3,011元。

2、2020年9月12日,入口站河北省河北铺上站,出口站黑龙江省黑龙江英歌站,免交过路费金额人民币3,261元。

3、2020年9月22日,入口站吉林省吉林双辽北收费站,出口站黑龙江省黑龙江龙凤站,免交过路费金额人民币699元。

三、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鲁P****0。

1、2020年7月3日,入口站河北省河北铺上站,出口站黑龙江省黑龙江英歌站,免交过路费金额人民币2,932元。

2、2020年8月23日,入口站河北省河北藁城东站,出口站黑龙江省黑龙江英歌站,免交过路费金额人民币2,593元。

四、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鲁P****0。

1、2020年8月25日,入口站河北省河北铺上站,出口站黑龙江省黑龙江英歌站,免交过路费金额人民币3,280元。

2、2020年9月9日,入口站河北省河北藁城东站,出口站黑龙江省黑龙江英歌站,免交过路费金额人民币2,991元。

五、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鲁P****2。

1、2020年6月18日,入口站河北省河北铺上站,出口站黑龙江省黑龙江英歌站,免交过路费金额人民币2,908元人民币。

2、2020年8月28日,入口站河北省河北藁城东站,出口站黑龙江省黑龙江英歌站,免交过路费金额人民币3,056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假的农机具牌照、行驶证、跨区域作业证逃避高速收费,金额共计人民币34,320元。

2020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到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接受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张某某已补缴全部过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到案经过、《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恢复收费公路收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运输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车辆查验的通知》、《高速公路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运输车辆预约通行业务规程》、《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关于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车辆的查验标准、价格计算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验信息记录表、说明、违法犯罪情况报告、人员电子档案、收缴笔录;

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张某某对鲁P****7、鲁P****3、鲁P****2、鲁P****0、鲁P****0车辆的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张某某多次诈骗、全部退赃、退赔,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5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方宇慧

检察官助理:孙允国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系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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