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 自然概况 |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90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41990********,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镇**村**屯**组**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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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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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 及权利告知 |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2月29日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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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牌照为黑B****5欧曼牌重型半挂车两次拉运联合收割机,由山东红石崖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分别于2020年7月25日4时许行至英歌收费站,使用其购买的虚假农用机械行驶证、牌照、跨区作业证等手续逃避交纳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3,353元;2020年9月4日0时许行至龙凤收费站,使用其购买的虚假农用机械行驶证、牌照、跨区作业证等手续逃避交纳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3,481元。共计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6,834元。 2020年12月2日12时许,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民警在齐齐哈尔市泰来县**村**有限公司院内将张某某抓获。现钱款已返还被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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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侦破案经过、说明、发货通知单、查验信息记录表、现金交款单、证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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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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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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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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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
从轻 |
法定 |
坦白;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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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 |
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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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法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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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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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单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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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 |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处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莹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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