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

自然概况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90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41990********,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镇**村**屯**组**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12月2日

诉讼过程

及权利告知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2月29日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牌照为黑B****5欧曼牌重型半挂车两次拉运联合收割机,由山东红石崖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分别于2020年7月25日4时许行至英歌收费站,使用其购买的虚假农用机械行驶证、牌照、跨区作业证等手续逃避交纳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3,353元;2020年9月4日0时许行至龙凤收费站,使用其购买的虚假农用机械行驶证、牌照、跨区作业证等手续逃避交纳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3,481元。共计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6,834元。

2020年12月2日12时许,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民警在齐齐哈尔市泰来县**村**有限公司院内将张某某抓获。现钱款已返还被害单位。

证据清单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侦破案经过、说明、发货通知单、查验信息记录表、现金交款单、证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罪名认定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情节

从轻

法定

坦白;认罪认罚。 

酌定

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从重

法定

酌定

量刑建议

单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附项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处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莹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