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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19〕5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9********,汉族,专科文化,天津市南开区**园**里**号楼**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号,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园**里**号楼**。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经营手机而相识,后成为朋友。

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5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并无苹果XS手机、苹果XR手机出售的条件下,先后四次向被害人王某某虚构有苹果XS手机、苹果XR手机可低价出售给被害人,被害人需先交付购货款后即可拿到手机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四次向被告人张某某转账23400元。后被害人王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索要手机,张某某编造手机遗失在公交车上等理由拒绝交付。后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供认犯罪事实。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将骗得钱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返还被害人234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璐

检察官助理:姚家康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于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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