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宋某某(已判)和王某某(已判)驾驶晋A*****、晋K****挂将原煤从孝义市**乡**矿运至孝义市**洗煤厂的过程中,发现孝义市**洗煤厂存在收煤时不进行质量检验的管理漏洞,遂商量通过调包原煤获取不法利益,后二人将拉运的原煤中途拉至**村停车场卸下原煤,宋某某以每车150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装载机将混配煤矸石的原煤装上车送往**洗煤厂。同年6月,驾驶翼A*****、冀G****挂的崔某某(已判)发现宋某某等掉包原煤的行为后加入其中。自2019年6月份以来,宋某某、王某某、崔某某共卸原煤12车,被告人张某某共帮助宋某某、王某某、崔某某装车11车,获利1500元。经孝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宋某某、王某某、崔某某所卸原煤价值为270元/吨,合计162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等书证;
2.辨认笔录;
3.孝义市价格认定结论书;
4.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帮助他人通过以假充真调包煤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凤莲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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