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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6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56********,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南陵县,住南陵县******自然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其丈夫董某甲(已死亡)未购买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能享受医疗费用报销的情况下,与董某甲商议,从购买了医疗保险的邻居董某乙处借得身份证后,冒用董某乙名义为董某甲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办理住院及进行手术治疗,医疗费用共计93614.93元。出院后,张某某即持董某甲冒用董某乙名义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票据至南陵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南陵县医保中心)家发镇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以骗取医保基金。

2019年12月2日,南陵县医保中心将报销的医疗费用共计60899.16元转至董某乙的银行账户。董某乙之子董某丙在得知该款系董某甲冒用董某乙名义报销的医疗费用后,便未让张某某将该款取走,并告知张某某这是违法行为。尔后,董某丙将该款全部退回南陵县医保中心。

2020年4月29日,南陵县医疗保障局将本案移送至南陵县公安局,南陵县公安局于同年6月15日立案侦查。同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南陵县公安局家发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医疗收费票据等书证;

2.证人董某乙、董某丙、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医保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诈骗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鹏

检察官助理   詹陈芳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起诉书正副本八份、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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