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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87********,汉族,大专文化,淮南市**运输有限公司职工,安徽省淮南市人,住淮南市国庆路永安国**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虚报身份信息,通过QQ、微信等与被害人陈某某进行联系,共骗取陈某某9000.31元。同年6月18日,张某某方与被害人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22400元后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界首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9000.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系坦白,且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庆国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现羁押在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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