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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Z14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帮助王某某请律师争夺孩子抚养权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6000元,2020年9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官司复杂难办、律师要求增加费用为由,再次骗取王某某人民币4000元。上述钱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9月24日14时许,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在宿州市**酒店83**房间内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等书证;

2.证人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  姝

检察官助理:徐豆豆    

2020年12月23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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