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320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路**号。2020年2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防疫医疗器械紧缺的形势,在没有进货渠道和进货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自己有口罩货源的事实,在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内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导致其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内的好友产生错误认识,向其支付货款购买口罩,共计人民币8.8425万元。其中,刘某某向其支付货款人民币175元;李某某向其支付货款人民币200元;张某甲向其支付货款人民币1050元;王某某向其支付货款人民币3万元;李某甲向其支付货款人民币2万元;杨某某向其支付货款人民币3.7万元。上述钱款均被张某某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系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已全部退还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卫红
检察官助理韩飞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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