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员,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街道**路**号,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虚构能通过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办理好车牌号的事实,诈骗沂水县**街道**小区王某某2万元现金,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王某某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检察官助理:耿顺达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5497****);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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