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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7********,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山泉路**号东区****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我院批准,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自2015年4月开始参与赌博,并欠下大量个人债务。张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以各种理由骗取他人钱款共计585822.73元,全部用于赌博及偿还个人债务。

1、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张某某多次以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在济南市历下区海尔绿城小区等地,共骗取罗某某192464.79元。

2、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张某某多次以买房、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在济南市历下区山师东路等地,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男,32岁,济南市人)393357.94元。

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 蒙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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