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2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银行职工,潍坊市奎文区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潍坊市奎文区**街**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为偿还个人债务,向高密市山东**制造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2012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编造高密市山东**制造有限公司需要过桥资金的虚假理由欺骗被害人滕某某,在潍坊市奎文区东**街**客房**楼潍坊**工程处财务办公室,滕某某分两次给高密市山东**制造有限公司转帐100万元。被害人滕某某被骗100万元后多次催要,2014年1月之后,张某某为躲避债务逃跑。

2、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潍坊市奎文区**路与**东街**银行的办公室、潍坊市奎文区**街**小区门口等处,以给企业做过桥资金为由分四次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共计157.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永靳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