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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莘县**村**号,住址**。2013年12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被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在莘县**庄**镇**村,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假身份以给被害人宋某某随介绍老伴为名,骗取宋某某随7400元,后宋某某一直未联系到张某某。案发后,张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香琴

检察官助理:周胜男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莘县**村**号,联系电话:16652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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