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诸城市**镇**村**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借用为由,诈骗王某某、柴某某、朱某某电动车各一辆,后将电动车出售给陈某某等三人,涉案价值共计9100元。具体是:
1、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诸城市**路“二五八饭庄”以借用为由,骗取王某某(15岁)价值人民币4600元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后以1300元的价格销售给陈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赔王某某3500元。
2、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诸城市**路“二五八饭庄”以借用为由,骗取柴某某(14岁)价值人民币2500元的英田牌电动车一辆,后以1200元的价格销售给董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赔柴某某2200元。
3、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在诸城市**路“二五八饭庄”以借用为由,骗取朱某某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速派牌电动车一辆,后以200元的价格销售给赵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赔朱某某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收到条等;2.证人赵某某、董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柴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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