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51993********,汉族,大专文化,**太原分公司**,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号**小区**座**层**号)。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释放,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程某某谎称其在十二院城小区物业公司有朋友,可以帮被害人程某某租赁到小区内停车车位。同年9月5日, 被告人张某某以两年租赁车位费用为9600元为由,收取被害人程某某9600元,并骗其已经交至十二院城小区物业公司。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害人程某某多次向其索要钱款时,故意拒接电话,失去联系。
案发后, 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退赔被害人程某某96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物业公司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菡
2020年4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340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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