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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6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乡**村**号**,现住址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层**房,百世快递员。2020年7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街**苑**区**生鲜店内找到马某某,让马某某帮其代还信用卡,并将信用卡押给马某某,保证马某某代还信用卡后能再次刷出钱,随后马某某信以为真,帮助张某某代还信用卡。

2020年6月28日18时许,马某某将25000元还进张某某提供的信用卡内,张某某通过手机收到信息后,通过网上银行,将马某某还进信用卡内的22500元人民币转至赌博平台内,随后全部输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225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对本院指控无异议,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小玲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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