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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81********,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太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纪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路**号**单元**号,住原籍。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1日至2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任太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纪人期间,隐瞒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将本属于被害人马某某的7万元存入自己账户。后用于归还自己欠款等用途。经多次催要,拒不退还。破案后,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俊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003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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